2005年4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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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三江口 房商售房用
宁波摄影师状告房产商侵犯著作权
胡珊

  去年年底,宁波的摄影师裘某发现某公司用在售楼广告中的一张图片与自己4年前拍摄制作的一张三江口风景照片完全吻合,而他对该照片的使用并不知情。为此,裘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余元。前天,宁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两件作品细节完全吻合
  裘某称,这张三江口全景长幅夜景照片耗费了他两年多心血。为了拍好这张照片,他10多次爬上高楼取景,背着上百斤的器材在高处搭架拍摄,从拍摄的300多张反转片中反复淘汰筛选,精选出几十张多次拼接而成。照片拍成后好几年都未正式发表,只在去年9月经他允许小范围租用过一次,用于某写字楼的销售画册中。
  去年底,裘某将某公司售楼广告和网站中的一张图片疑为他的心血工作,因为照片虽然做了裁切、换色,但与他的照片的细节完全吻合。今年2月,裘某将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停止对他作品的侵害,说出照片的来源,并登报道歉,赔偿5.8万元。
  被告:涉案照片为职务作品
  庭审中,两家公司的代理人提供了裘某所在摄影行当时与他人签订的租片协议和该写字楼销售画册中的插页等证据,称裘某拍摄的是职务作品,诉讼主体应为摄影行,裘某的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同时写字楼销售画册中的插页并无署名,为突出宁波三江口城市形象使用这张图片并不构成侵权,请求法庭驳回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未作宣判。
  律师:商家使用摄影作品须慎重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称,一些单位在画册、宣传牌上使用了摄影作品,却既不联系作者,也不在作品上署名,这样即便是非盈利性质的使用,也已构成对作者的侵权。在商业广告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更是纠纷难免。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摄影作品时,一定要注意著作权纠纷的预防。